备受关注的郑州金百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注册商标撤销的复审决定一案,针对商标是否撤销之争有了新的进展。郑州金百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于2018年1月8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奥肯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王德春作为原告郑州金百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原告郑州金百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百合”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获得批准。2016年3月24日第三人刘文友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为由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经审理作出了不予撤销的Y1554决定。刘文友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4月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了撤销争讼注册商标的复审决定。
郑州金百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2017年9月8日受理后于2018年1月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经认真审理认为:虽然证据链存在瑕疵,但不能就此否定争讼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的事实,第三人刘文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主张不成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持有人,于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这一关键的争论焦点经过细致审理得到了公正的解决。
经过近几个小时的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百合”注册商标的复审决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刘文友的撤销复合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郑州金百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获得胜诉的最主要意义在于打破了以往行政诉讼中民事主体很难获得胜诉的惯例,维护了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对以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民事主体获得胜诉提供了借鉴参考意义。
奥肯律师事务所代理“百合”商标撤销的行政复审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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