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20104266号“AT HOM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英文“AT HOME”构成。第6564835号“innov at home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英文“innov at home”与图形构成,诉争商标完全包含于引证商标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嘉友制鞋厂的诉讼请求。
嘉友制鞋厂不服原审判决,委托奥肯律所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字【2017】第122860号《关于第20104266号“AT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本案中,由于引证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在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934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122860号《关于第20104266号“AT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临海市嘉友制鞋厂针对第20104266号“AT HOME“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上一篇:2018年度优秀员工评选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