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间:2009-07-27 访问量:1221
1.本法简称为商标法(R.S.,C.7—10,S.1.)说明
定义
2.在本法中:
(1)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与无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
(a)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
(b)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状况;
(c)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类型;或
(d)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区。
(3)混淆
(4)混淆:作为形容饲用于商标或商号时,混淆是指该商标或商号在本法第6条所规定的方式和情况下使用时易引起混淆。
(5)公约
(6)公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巴黎公约和在1954年7月1日之前或之后增加或修改加拿大是成员国之一的内容。
(7)原始国
(8)原始国是指:
(a)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在该成员国内拥有一个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企业;
(b)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在该成员国内无上述(a)中所规定的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企业,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则应在该成员国拥有住所;
(c)如果商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在一国内既无上述(a)中所规定的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企业,也无上述(b)中所规定的住所,则指其在提交注册申请时是该成员国公民或国民。
(9)成员国
(10)成员国:指在公约下成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
(11)显著性
(12)显著性:当涉及商标时,它是指一个商标能真实地将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与该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或者一个商标被改造以能达到此目的。
(13)识别性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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